15.34 君子不可小知
本章字眼
受 本章吃紧在一个”受”字。
原文
子曰:“君子不可小知,而可大受也;小人不可大受,而可小知也。“
疏通
“小知”指以小事去考察、认识。
“大受”指授予重大的责任。
诠解
【甲】
“受”指授受,即担当的意思。
受在佛教中而言,有苦受、有乐受、有不苦不乐受。很多时候,人世中的遭遇并不一定都是主动选择的结果,而是有其不得已。这就是所谓受。君子可大受含意也在此。
【乙】
本章的君子、小人与通常使用有别,主要就器识上而言。并非纯就德行说,也非就阶层说。
本章大意是:君子不可以从小事上去认识,而可以授予大的责任;小人不可以授予大的责任,但可在小事上去认识。
【丙】
本章所言是观人之法,相当于组织中的人才选拔。
言一”知”字即含受,知必受也;言一”受”字即含知,受必知也。所以小知者并非不受,但知其小,则不敢以大者受之而惟以小者受之,故不以受言而以知言,即侧重于知;反之,大受亦然,大受者非不知,但知其大,则敢以大者受之而非仅以小者受之,故不以知言而以受言,即侧重于受。所以言上为单举一法,而实际事理上则为知受并举。
【丁】
本章也是自勉自修之语,也是识人用人之法。如《集注》所言但为”观人之法”则未免有偏。《论语》中许多章节均是对自对他双举,所谓”古之学者为己,今之学者为人”,然为己为人实亦不可截然而分,亦不可判然而离。
【戊】
本章之”知”有二义:一为认知,重理性上之判断与分析;一为了知,重感性上之体认与感受。
“君子不可以小知而可以大受”者,其一则君子不可以从小处去看;其二则不可以以常情测度。
“受”亦有二义:其一是接受;其二是承受。
此处亦含有根器之意义。所谓知者,即相当于根之利钝;所谓受者相当于器之大小。
拈提
心量广大者乃能誓愿广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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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为《论语心诠》第15篇第34章,解读”受”字为知受之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