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5.14 臧文仲窃位
本章字眼
窃位 本章吃紧在”窃位”二字。
原文
子曰:“臧文仲其窃位者与!知柳下惠之贤而不与立也。“
疏通
“窃位”指虽然居其位而不能称其位,如同盗取而窃据之。
“不与立”有两种解读:一种是按照字面理解为不与其共同立于朝;另一种是把”立”解读为”位”,如俞樾《古书疑义举例》:“按古文’位’、‘立’同字。此章立字当读为位。‘不与立’即’不与位’。“则可以解读为不举荐以给与其合适的职位。
按照记载,臧文仲世为鲁卿,司空兼司寇,柳下惠则曾为士师,《周礼》列为秋官司寇之属官,掌禁令、狱讼、刑罚之事。因此,柳下惠既为士师,正是臧文仲属官,臧文仲必定已经知道他的贤能,却不愿荐之于朝。
诠解
【甲】
凡是在其位而不能为其事者,皆如窃也。
举凡位也、财也,凡所有之一切,得之而以为己者即为如窃。然而虽然其行则以为己者,其心则如非为己所有者。
而不如窃者,则其行则如非己之所有,而其心则是实知其为己之所有。
【乙】
人当有贫之心:除己之一身,毫无一物为己之所有,即己身亦然;人当有富之心:普天之下,四海之内,无一物而不为己之所有,但须应时应机而取耳。
拈提
几人在世上,不如窃者?
关联阅读
- 15.13_未见颜色章 - 上一章:未见颜色
- 15.15_躬自厚章 - 下一章:躬自厚
- 15_卫灵公_全篇 - 返回卫灵公篇索引
本章为《论语心诠》第15篇第14章,解读”窃位”为任职之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