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.5 辞与章

本章字眼

本章吃紧在一个”辞”字。


原文

原思为之宰,与之粟九百,辞。子曰:“毋!以与尔邻里乡党乎!“


疏通

原思即原宪,字子思,孔子弟子。


诠解

【甲】言人事理

本章言于人,事,而理在其中。

本章所记,有与上一章相似而相反者,所以朱熹、钱穆均将两章合在一起解读,但从义理固然可以合解,但是就其事而言则毕竟是两件事,所以还是分作两章为妥。

【乙】原思之辞

“原思为之宰,与之粟九百,辞。“此一节是人事背景。

“原思为之宰”则也是指孔子在出任鲁国大司寇时,原思曾担任孔子的家宰。“与之粟九百”是指给予俸禄,“粟九百”的具体的量不清楚,钱穆认为是九百斛,可以参考。

“辞”是指原思认为不当得或者得之过多,所以要推辞。

【丙】孔子之辞

“毋!以与尔邻里乡党乎!“是孔子制止之辞。

“毋!以与尔邻里乡党乎!“一句历来多数是如此断句,即以”母”字单独作为禁止之辞,即孔子命原思勿辞。“以与尔邻里乡党乎!“就是指不妨以之周济邻里乡党。然而王引之《经义述闻》则提出:“母,不也。母以与尔邻里乡党乎?言九百之粟,尔虽不欲,然可分于邻里乡党,尔不以与之乎?解者读母字绝句,则失之矣。“两种读解虽然意思基本上没有太大出入,但是王引之的读解从文辞上来说更加贯通,可参考。

本章与上章所说的事情相近,然子华则欲取,孔子则不欲与;反之,原思则不欲取,孔子则欲与。然而取与之间,孔子均一以义为准。

【丁】义之权衡

不当取而取不是义,不当与而与也不是义;不当受而受不是义,然而不当辞而辞也不是义。

所以冉求则心地宽厚,然而过于宽厚以至于不当与而与则也伤于义。原思则似品行高洁,然而品行过于高洁以至于不当辞而辞则也越于义。

刘宗周:“二子之取与,不必圣人裁定,只就二子互勘:一则过侈于常施之外,一则矫辞于常禄之内,其不可同年而语明矣。自思而观,则见赤之过于取,如饮盗泉一般;自求而观,方见思之过于辞,必蚓而后可一般。两者比长絜短,而中道见矣。只此是天然道义之衡,可以互证,便可以独证。二子都只为私见遮性,所以愤愤。”

刘宗周又录门人陈敬伯之疑问:“九百之粟,疑亦羡于常禄之外,故原宪辞之。不然,只合云宰禄,不必定数九百矣。“可以参考。


拈提

拈提

眼里固然不能有尘土,金屑又岂能有?


微言

微言

所谓”人之常情”,人情、常情,就是在天理(公共规则)与私意(个人意见)之间建立的一个中间地带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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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为《论语心诠》第6篇第5章,解读”辞”字为取与之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