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.12 加我章

子贡曰:“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,吾亦欲无加诸人。”子曰:“赐也,非尔所及 也。”

本章字眼

本章吃紧在一个“无”字。

疏通

“加”即施加。 “及”即企及。

诠解

【甲】本章以子贡之言与夫子之论对举:既见子贡之所悟处,又见子贡之虽有 所悟,但非其真实已得;见夫子之于子贡固有所许,又有所未许。 【乙】“我不欲人之加诸我也,吾亦欲无加诸人。”一段是子贡之悟处,也是 子贡之自许。 本章之“加”是施加的意思。狭义而言,专指语言上对人进行不实的毁誉。段 玉裁《经韵楼集》解:“寻《说文》之训,增者,益也。譄者,加也。加者,语 相譄加也。诬下亦曰加也。是则诬、譄、加三字,同义转注,皆谓饰辞毁人也。 加从力口,谓施力于口。”系专就言语来理解。广义而言,则可包括言语文字与 动作施为。 因此,子贡这一段话可以理解为:“我不希望他人施加于我的,我也希望不施 加于他人。” 【丙】“赐也,非尔所及也。”是孔子之提点处。 本章子贡非有疑而问,而是有自许之意,但孔子则恐其所悟虽确,但非其所能 企及,所以于此加以提点。 〖丙一〗人往往加诸于人而不自知。钱穆认为孔子所说“非尔所及”是指“我 不欲人之加诸我”,也就是无法决定他人如何对待我,这一解读与孔安国相同。 然而,朱熹《集注》所提出的观点则不同:“子贡言我所不欲人加于我之事, 我亦不欲以此加之于人。此仁者之事,不待勉强,故夫子以为非子贡所及。” 又常有学者以本章所言与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“相提,以为两章所阐述的意 思相近,而程颐则于此细加辨别: “我不欲人之加诸我,吾亦欲无加诸人,仁也; 施诸己而不愿,亦勿施于人,恕也。恕则子贡或能勉之,仁则非所及矣。”朱熹 又进一步提出“无者自然而然,勿者禁止之谓,此所以为仁恕之别”。 两种解读相比较,则朱熹与程颐所阐发的观点似比较妥当。钱穆的观点中, “人 之加诸我”固然并非子贡所能决定,然而即便圣如孔子,贤如颜回,又如何能说 为“决定”?则孔子似不应据此说“非尔所及”。然而,朱熹与程颐的观点认为 “非尔所及也”单指“吾亦欲无加诸人”,也似乎不全面。 〖丙二〗细读子贡的话,则前一句以“我”字为主语,说“我不欲人之加诸我 也”,这里的“我”是实然的我,也即人心,人心以情为主宰;后一句以“吾” 字为主语,说“吾亦欲无加诸人”,这里的“吾”是应然的我,也即道心,道心 以理为主宰。以人心而言,则“我不欲人之加诸我”者,既有不当加诸我的,也 有不得说不当的。以道心而言,则“吾亦欲无加诸人”者,所指必定是不当加诸 人的。因此,这里是有一个错位的。然而,按照子贡的说法,两者之间必须达到 绝对的统一,也就是“我不欲人之加诸我”者等于“吾亦欲无加诸人”者,则“我 不欲人之加诸我”者应当仅仅是人之不当加诸我的,既含不虞之誉,也含不实之 毁。然子贡既未必能在这一点上天理昭然,看得分明,所以孔子所说“非尔所及 也”,首先是指这一点。 这一点子贡既然不能无失,则他人加诸子贡以不实之毁,固然属于不当,也是 子贡所不欲,然而“吾亦欲无加诸人”这一节上却不能不有所勉强方可有所企及, 而虽可有所企及,势必亦仍有有所不及处。这是孔子所说“非尔所及也”的第二 个方面。

拈提

既有个我,又有个人,如何及得?

再提

孔子也是一句话把住不放行。 ▲微言: 人之于世境界有三:经世、忘世、出世。 “不欲人之加诸我”、“亦欲无加诸人”是忘世者之境界,非经世者之境界。 唯彼此两忘,乃能彼此无所加。 子贡是经世之贤,非忘世之圣,所以孔子说“非尔所及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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