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.3 立章
子曰: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;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。”
本章字眼
立 本章吃紧在一个”立”字。
疏通
“道之以政”和”道之以德”的”道”字读”导”,导引的意思。 “免”即幸免,有侥幸、逃脱的意思。“免而无耻”即伺机而动、为非而逃避惩罚且不知羞耻。 “格”通”革”,改变、更新的意思。“有耻且格”即知道何为羞耻因而能不断自我革新。
诠解
【甲】孔子在这一章中谈论了管理的两种取向、具体方法、及其后果。
【乙】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”是其 一,是”政刑”的路径。 “道之以政”是道,“齐之以刑”是术,合道与术为因,则所得之果为”民免而无耻”。 “齐”字有两方面之含义:一以高下而言;一以多分、少分而言,即有所欠缺与圆满者。 所谓”管理”无论其针对对象为事物、流程、或者程式,但其最终指向必定是作为个体的人。因为”管理”的结果是需要创造价值,而所谓价值只能通过人来创造。 然而,管理的存在的最大困难正在于人的不”齐”。这不齐也就是禀赋、能力、性格、气质的不同,即有”上知”、“下愚”之分,有”中人以上”、“中人以下”之别,而管理则需要规范性。 但另一方面,人的不”齐”既构成管理存在的最大困难,也构成了管理存在的最大理由。因为如果管理的对象本来是”齐”的,那么,也就失去了管理的必要性。正如对纯粹的生产工具、生产资料是谈不上管理的,只需要进行储存、保养、使用、维修等,而一旦出现了人的因素,就产生了管理的要求。因此,生产工具、生产资料等,也只有在人的因素介入时,才会以”管理”来谈论,才纳入”管理”的整体范畴。 然而,对于个体的人,如果论其形,则千差万别从来不齐;论其理,则法法平等从来无别自然是齐。前者提出了管理的必要性,后者则提供了管理的可能性。但在”齐之以刑”中,这种可能性得以实现所依托的是某种外在的律令,而非基于主体自身的内在意志。
【丙】“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”是其 二,是”德礼”的路径。 “道之以德”是道,“齐之以礼”是术,合道与术为因,则所得之果为”有耻且格”。 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是于不齐处(气质)欲齐之,而于齐处(天性)反忽之,则终归至于不齐。也就是只见其形,而不见其理。 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是于齐处(天性)齐之,而于不齐处(气质)置之,则终归至于齐。也就是见其理,而略其形。 以天性之为根本,而气质之为枝末。所以”齐之以礼”之齐是从根本上齐,而”齐之以刑”之齐是从枝末上齐。所以”齐之以礼”与”齐之以刑”的分别不仅仅是手段上的区别,更重要的是其内置的对象上的区别。 “道之以德”是以所得于天者为德,“齐之以礼”之”齐”是不齐之齐,“礼”即是以不齐为齐。所以今天所说的”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”恰恰是”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”。因为如果”齐”的对象已经被设定为气质、形体,则即便先以所谓”礼”齐之,即以所谓柔性手段、文化调节来进行管理,但是其最终的指向必定是”刑”,即一种被内嵌在管理体系中的暴力的因素,所谓”图穷则匕首现”,在这样一种管理的范式中,一切柔性的、文化的因素都是”图”,而暴力则是藏在里面的那把最后的”匕首”。
【丁】本章所言,其一相当于法治取向,其二相当于德治取向。 第一种取向大致相当于现在组织管理中所讲的”制度管理”,第二种取向则大致相当于现在组织管理中所讲的”文化管理”。这是从管理的手段上来说。 而从管理的路径上来说,则前者的管理路径是”法-理-情”,也被认为是西方管理(主要指基督教思想背景)的一般路径,而后者的管理路径是”情-理-法”,也被认为是东方管理(主要指儒家思想背景)的一般路径。 再从管理的方法上来说,仅仅以政刑为之,则是”底线管理”;而以德礼为之,则是”标杆管理”。 德治与法治是任何共同体治理当中都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。这是法家与儒家的分界线,也是后世许多不认同儒家管理思想的人提出抨击的一点。 这里涉及到本末的问题。《礼记·大学》篇:“物有本末,事有终始,知所先后,则近道矣。“所以在儒家而言本末之辨是很重要的。 德礼是本,政刑是末。能够把握住根本同时末也可以得而用之,但是如果只凭末而失去根本则绝对不可。老子的思想是专在本上用力,然而演变为申、韩之术,却纯以法术作为治理,这是一种历史与思想的吊诡,但同时也是某种思想内在演变的必然。因此,儒家则从来不是离开末来执取本,也不是离开本来谈论末,而是同时在本、末两个层面作用。所谓”物有本末”者,既有取于本,也不失其末。 如荀子强调”礼乐刑政,其实一也”,则又不能将德礼之政与政刑之政做分开理解。孟子由”性善”讲”四端”,发展了内在心理面,也就是侧重于文化管理。而荀子基于”性恶”,发展了管理的制度面,也就是侧重于制度管理。这两者结合起来,则正是儒家管理思想主要的架构。
【戊】本章值得注意者,夫子于”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”与”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”之间,并未下一字褒贬,而后人之解读却纷纷抑前而扬后,乃至是前而非后,取前而弃后,似未尽妥。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”,非如此不能尽人之恶,此有时为大人之权法。必使得人无处可逃,无所苟且,方能于此彻断。是彻底之夺,是严刑峻法。如秋之肃杀,冬之峻烈。 所以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者,杀机也,权法也;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者,生机也,实法也。生杀互用,权实双行,则机不错投,法不虚设。所以夫子不下一字定评,正是夫子之定评。于此也可见夫子随立一法,即随破一法;随提一法,即随放一法;随用一法,即随收一法。又岂是后儒执而不化者所可共语?
拈提
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则德礼皆化为政刑。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则政刑皆化为德礼。
关联阅读
本章为《论语心诠》第2篇第3章,解读”立”字为管理之根本。